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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真的没有申请其他商标的现实需求吗?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7-15 分类:
笔者业务往来中遇到一个客户,客户公司是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了且注册成功了“代理服务”之外自己的品牌商标,惊讶之下马上追问缘由(想着人家是不是有神通广大的关系),客户轻描淡写的说,先等商标注册成功了,才申请的代理备案,并且感觉代理资格没啥用,打算注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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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多了自然想写点什么,今天谈两个问题。

笔者业务往来中遇到一个客户,客户公司是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了且注册成功了“代理服务”之外自己的品牌商标,惊讶之下马上追问缘由(想着人家是不是有神通广大的关系),客户轻描淡写的说,先等商标注册成功了,才申请的代理备案,并且感觉代理资格没啥用,打算注销掉。

听完之后,豁然开朗但又不敢苟同他对于代理备案资格轻蔑的态度,但也开始想探究探究对“商标代理机构”这个身份的理解和其在当下经济发展中是否有“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现实需求。因为说实话,笔者也是长期以来憋着一股不满的气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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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个“中林”商标案。紫葳建筑公司注册“中林”商标,被商标局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注册与自己代理服务无关的其他商标”商标法禁止条例给予驳回了,紫葳建筑公司因不满遂从商评委告到北京知产法院。审判中紫葳建筑公司承认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但却一直强调其是作为建筑公司而非商标代理机构身份经营和盈利的。当初申请成为代理机构也是为了便于自身网上申请商标,但是并没有承接代理业务。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须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且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紫葳建筑公司很显然符合上述要求。虽然没有承接代理业务,但是不代表也不能防止以后实施代理行为。因此北京知产判决“中林”商标不予注册。紫葳建筑公司也没有继续上诉。

笔者想说,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是不是还有可能有另一个标准,就是考察其代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营业额占比,从实质判断。这么一说有些道理,但是不好操作。比如比例标准怎么划分?业务的营业额也是有变动的,判定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司法机关裁判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也无法承受。

以上笔者的自问自答,其实就是凸显出这样的结论:不管你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了商标代理事宜还是没有参与,只要在商标代理备案上挂了名了,你就逃不出《商标法》中的“商标代理机构”范畴的嫌疑,你想注册其他的商标,只有被驳回的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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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就像“中林”这个案子,明显看出紫葳建筑公司是有“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需求的,而且是刚需!(只是自己不了解商标注册规则)那么《商标法》就这么“一刀切”吗?商标代理结构真的没有注册其他商标的现实需求吗?

笔者回答,有!和紫葳建筑公司一样,有些商标代理机构除了代理业务还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不让注册商标,那就不能开展经营。并且还容易遭到被恶意抢注,盗用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电视剧《九州天空城》只注册了九类商标保护,没有“全类注册”,导致被抢注。更别说被限制了手脚的商标代理机构了......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设立,本意在于防止代理机构利用专业知识抢注和囤积商标,但却严重忽略了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现实需求,更限制了其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权利,条款有点机械。如果商标代理机构想进行商标“抢注",自然不会再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而如果其想“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当然也完全可以以其他什么名义进行。你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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