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局局网站发布了“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和维权流程介绍(吉尔吉斯斯坦),详情如下。
为帮助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中提前布局商标注册、在注册后选择最为恰当的维权手段,避免在境外维权时“水土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组织开展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维权流程制度领域的课题研究。 为帮助我国企业了解吉尔吉斯斯坦商标制度,为企业提供维权信息指导,中国商标网发布《“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介绍(吉尔吉斯斯坦)》,敬请关注。(注:课题研究数据采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介绍(吉尔吉斯斯坦) 附: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比较研究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地处欧亚枢纽,政局相对稳定,法律基本健全,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独联体和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多个国际组织成员,积极响应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其贸易、投资条件较为便利,可作为生产、加工和商品分拨转运基地,产品向中亚及独联体其它国家辐射。中吉两国有着 1000 多公里的共同边界,密切的政治关系为推动中吉经贸、投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近年来中吉双边经贸合作发展顺利,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在双边关系中充分发挥了“压舱石”和“推进器”的作用。 中吉商品贸易多年来持续增长,2018 年,中国继续保持吉尔吉斯斯坦最大贸易伙伴国、最大投资来源国地位。中国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涵盖交通、通信、电力、矿产资源开发、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规模水平不断提升。[1] (2013-2019 年中吉双边贸易数据[2])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吉尔吉斯斯坦起伏连绵的雪山风景秀丽,但也阻隔了其国内南北间电力运输,不得不绕道邻国。中国承建方在崇山峻岭和无人区里架设起的“达特卡-克明”输变电线项目,现已竣工使用。该项目作为“一带一路”早期标志性项目之一,目前两国已进入深入合作阶段,亟待开辟新发展空间,建立合作机制。[3] 国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情况 单位: 万美元 投资行业 2017 2018 2019 吉尔吉斯斯坦 12370 10016 21566 / 本研究项目将从以下几点具体介绍当地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 (一)商标基本制度 (二)商标授权制度 (三)商标确权制度 (四)商标维权制度 由于各国法律与制度各不相同,且各国官方语言不同。因此,某一程序在各国的称呼亦有所区别。为了统一说明,也为了本项目的读者可以更好理解相关程序,本项目对标国内商标制度,对所涉及的各个程序的名称及其主要内容定义如下: 商标授权程序: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申请人向当地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出的相关程序,如商标注册申请、对知识产权机关的决定进行申诉的程序,等。 商标确权程序:在商标授权过程中,通过行政申请的方式对商标权利的设立产生提出不同意见的主张,如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等。 商标维护程序:为了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或及时性所进行的程序,如商标权利人注册信息变更、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许可授权使用、商标专用权延展,等。 商标维权程序:商标权人为维护商标专用权而对商标侵权人采取的对抗性的民事侵权程序。 官方意见: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注册申请提出的审理意见,包括形式性的审理意见,如对商标或商品描述的修改建议等;以及实质性的审理意见,如引证在先商标权利驳回注册申请的意见等。 商标复审:商标申请人针对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审理意见所予以的相应修改答复或提出抗辩意见主张的程序。 异议申请: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内,第三人认为该初步审定 商标注册将侵害其个体权利或公众利益,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出的、要求禁止该商标核准注册的申请。 第三方观察意见:第三人认为商标注册将侵害其个体利益、行业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出的、要求禁止该商标正式注册的意见。 (一)商标制度概况 1. 商标立法情况:现行商标法律《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服务商标及原产地名称法》,1998 年 1 月 14 日颁布,1998 年 1 月 28 日实施,2003 年 2 月 27 日、2014 年 2 月 6 日修订。 吉尔吉斯斯坦于 1991 年 12 月 25 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于2004 年 6 月 17 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2. 商标事务主管机构及主要职能 机构设置 职能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创新局 简称:Kyrgyzpatent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转让、续展、许可备案、第三方意见观察 上诉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创新局) 驳回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 3. 官方语言:吉尔吉斯语К ы р г ы з с т а н (二)商标授权制度 1. 可注册及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4] 1.1 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可注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 1.2 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法律规定全息标志(除非可以清晰观察得到)、声音和嗅觉等非视觉感知的元素不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 商品分类依据及对商品描述的要求 现适用第 11 版尼斯分类表进行商品分类。一般要求选用尼斯分类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进行申请,对于不规范的商品名称,审查员会依据尼斯分类原则判定接受还是下发发出审查意见要求修改。 3. 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尼斯分类表为主要判断依据。 4. 商标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5] 4.1 绝对理由: 4.1.1 缺乏显著性; 4.1.2 仅由已进入通用领域作为特定商品的种类的标记组成的标志; 4.1.3 仅由公众认可的通用标志和术语组成的标志; 4.1.4 仅由商品特征,例如种类、质量、数量、性能、用途、价值、生产或销售的时间、地点或方法组成的标志; 4.1.5 仅由商品用途或特性决定的商品性状组成的标志; 4.1.6 使用吉尔吉斯共和国全名或缩写的程序以及在商标,服务标志上使用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文字和组合; 4.1.7 注册为仅由代表国家标志、国旗和其他国家标志的元素, 国家的正式名称,国际组织的缩写或全名、其纹章,旗帜和其他标志, 官方控制、保证和鉴定组成的名称的商标标记,官方控制、颁发的印章、奖励和其他徽章,或与之类似达到混淆程度的标记。如果相关主管当局或其所有者同意,则可以将上述元素作为不受保护的元素包括在商标中; 4.1.8 虚假的或者能够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其制造者产生误解的要素; 4.1.9 如果某商标是用于标记非由某一产地出产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则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与该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中已用于标记从其领土内生产的(在该国地理范围生产的)葡萄酒或者酒精饮料且具有特殊品质、信誉或者其他主要由原产地决定的特征的符号相同或包含前述符号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登记; 4.1.10 违背社会利益、人道和道德原则。 4.2 相对理由: 4.2.1 与他人在同类商品上先申请或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4.2.2 与他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已登记或申请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4.2.3 与他人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且享有优先权的在同类商品上受到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4.2.4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4.2.5 与原产地名称相同或近似; 4.2.6 未经版权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同意,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已知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名称,引文、艺术作品或其片段相同或近似; 4.2.7 未经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同意,与吉尔吉斯斯坦知名人物的名字、笔名或从中派生的标记、肖像相同或近似,如属于吉尔吉斯斯坦历史文化财产,则需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同意; 4.2.8 与权利产生之日早于的工业设计,标志相同; 5.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申请通常经历申请、形式审查、受理、实质审查、缴费、公告、颁证阶段。其中,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诉委员会提起复审。对驳回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经济法庭起诉。 6. 商标授权指南 6.1 注册申请书及包含信息 6.1.1.1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可以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英语及吉尔吉斯语译文填写 6.1.1.2 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地址可填写在中国的地址,以英语及吉尔吉斯语填写 6.1.1.3 申请人国籍:根据法人企业成立依据法律确定 6.1.1.4 申请商标标样:商标图样应清晰 6.1.1.5 申请商标类别:接受一份申请指定多个类别,即接受一标多类申请。 6.1.1.6 指定保护商品:适用11版尼斯商品分类,可参照尼斯商品分类表进行选择 6.2 商标申请官方规费 注册申请官费:首类 267 美元/标,折合人民币 1730 元;附加类100 美元/标/附加类,折合人民币 648 元 公告/发证官费:200 美元/标/类,折合人民币 1296 元。 6.3 顺利注册审程: 法定审程:形式审查一个月内完成,实质审查在十二个月内完成, 缴费后六个月内应公告,公告三个月内颁发证书。 实际审程:约18至24个月间 6.4 商标注册证书: 6.5 注册商标有效期: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申请日起算。 6.6 中文商标的特别提示:中文商标符合吉尔吉斯斯坦对于显著性的要求,同时亦会作为文字商标予以审查,即会对中文商标的读音、含义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同近似予以审查。在提交注册申请时,需在申请书中陈述中文商标的读音及含义。 7. 权利维护注意事项 7.1 注册商标的续展 7.1.1 续展期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一年为续展期,有效期届满后 6 个月为宽展期,宽展期提交续展申请须缴纳额外官费。 7.1.2 续展所需文件续展申请书、委托书 7.1.3 续展官方规费:400 美元/标/类,折合人民币 2592 元。 7.1.4 续展特别提示:未续展的商标,可以重复申请注册,处于宽展期的注册商标,会被视为有效商标成为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阻碍。 7.2 注册商标的转让 7.2.1 转让所需文件:转让申请书、委托书、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7.2.2 转让官方规费:133 美元/标/类,折合人民币 862 元 7.2.3 转让特别提示 转让应登记。如果商标转让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其制造人的误认,则转让不被核准。集体商标不得转让。转让协议如果未登记, 则被视为无效。 7.3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7.3.1 许可所需文件申请书、委托书 7.3.2 许可官方规费 首:133 美元/标,折合人民币 862 元;附加类:67 美元/标/类, 折合人民币 401 元 7.3.3 使用许可特别提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登记备案,如未申请登记备案,许可使用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7.4 注册商标的变更 7.4.1 所需文件申请书、委托书 7.4.3 变更特别提示 商标权人可对其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名称、地址、缩减指定商品明细,在不改变商标的实质要素情况对某些非显要素进行变更。商标变更申请为非强制性程序,如果没有变更不会有惩罚措施。但会影响商标的转让程序,届时造成转让审程延长。 7.5 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应及时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否则会存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根据巴黎公约,如果商标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未发生实质变化的,例如未改变商标中的显著性元素内容的, 将不会受到知识产权局或政府机构的惩罚。在面对商标撤销提供使用证据时,各种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均可接受,如发票、价目单、商品照片、新闻或媒体广告、合同等,证据应当能够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和商品。如商标被许可使用,则在大部分情况下需提供在官方登记的合同作为证据。销售证据需完整的证据链。视证据的类型决定是否需公证,大部分情况下,复印件就可得到认可 一、国家概况
二、项目基本内容
三、各程序名称说明
四、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