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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 用在大米包装上,多家米商被判侵权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4-12 分类:行业资讯



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我打黄河大米吗?---米行老板怒吼。

近日,因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近50家大米公司、经营部被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著名跨国企业正大集团的控股公司)起诉,称其使用“松花江”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该公司胜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因为“松花江”三个字,是正大桑田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第1151550号、第16402823号、第17316793号这三枚商标就是此次的涉案商标。




正大桑田公司认为,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家在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兴粮泉公司(大米生产商)、兴粮泉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4万元。
此事一出,众人哗然。被起诉的商家认为这是“青花椒”案的再现,“公司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目前,部分商家不服判决,已上诉
说起自己被起诉一事,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粮油区的兴粮泉经营部老板李庆忠很气愤。他说自己来成都做东北大米批发生意已有10多年。去年8月20日,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我侵权了。”李庆忠说,这起官司让他觉得莫名其妙。后来他才知道,原来是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出了问题。

突然被告侵权,李庆忠方认为“松花江”是专有地名,是通用名词,自身标注“松花江”是为了突出产品产地,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与正大桑田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并且自己在2016年已经申请了外观专利。外包装上有厂家、商品名称等作为区分,包装袋也于2016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正大桑田公司在取得案涉商标后,通过线上、线下售卖商品,其知名度与显著性不断提升。而兴粮泉公司在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松花江”3字,区别仅在于没有使用拼音,这足以使公众混淆。且包装上“兴粮泉”3字小于“松花江”3字,客观上无法准确直接起到区分的作用。

法院同时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且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松花江”已作为全国范围内指代大米来源约定的通用名称,因此“松花江”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
“本案与前段时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 性质相同。”被告律师认为,即使"松花江”被注册成为商标,但松花江更是众所周知的河流名、地理名、通用名,是东北人的 “母亲河”, 是全社会的公共资源。律师表示,被告等人在包装上印制"松花江”三字,并非是想攀附“松花江”这一商标,而是想描述上诉人所生产、销告的大米来自松花江流域,因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三江平原交汇地为东北大米的核心产区。

正如一位“松花江”案被告所说的:“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我打黄河大米吗?”“松花江”这样的地名和自然景观作为重要公共资源,虽具有商标商标上的可注册性,但其保护范围应和公共利益保持平衡,不可过度侵占公共资源,避免知识产权领域的“圈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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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申请答辩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